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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地下水水質的四個錯誤認識
一、把水質和污染混淆在一起,沒有科學界定。
地下水水質是降水及地表水等滲入地下后,經過漫長的水巖作用形成的物理、化學及生物學特征。一個地區的地下水水質是受當地水文地質條件決定的,也受人類活動影響。污染是專門指人類活動影響下化學物質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并影響其功能的現象。顯然,水質是水質,污染是污染。即使中國二百多萬平方公里平原區沒有人居住,仍有幾乎三分之二的地下水是IV、V類的,如內蒙東北地區的氟、南方的鐵錳,甚至黃河中上游地區的砷等指標都可能天然就是V類的。這些都不是污染問題,而是我國地下水的天然化學特征。
二、對地下水功能提得太高,和直接飲用掛鉤。
地下水水質有其自身的水化學變化規律及分布特征,人類就要認識并適應這些規律,包括空間上的水文地球化學分帶。目前,有一個錯誤認識,就是把地下水的飲用水功能提得過高。為什么非要地下水都能直接飲用呢?這不是違背自然規律嗎?地下水能直接飲用或簡單處理也可飲用的地區,自然要嚴格保護好。不能飲用的地下水可以用于灌溉或工業等其他用途,這些地區的飲水問題需要其他途徑解決。即使深層水,也不能要求直接飲用,例如華北東部深層承壓水氟化物就超標。對地下水的功能不能有脫離實際的過高要求,應分區分類保護。規劃和管理工作中,也要客觀認識地下水天然水質特征,天然是V類的水質,非要恢復到III類的飲用水標準,是天方夜譚。
三、關于地下水治理艱巨性的錯誤認識。
很多人都說地下水污染治理是十分艱巨的,甚至幾十年幾百年也難以治好,其實這也是錯誤認識,至少是不全面的。和地表水比,地下水污染治理和恢復的時間尺度至少多一個數量級,但是,也不都是百年萬年以上的時間尺度。目前我國地下水污染集中在平原區,都是開發利用強度較大、水更新循環積極的地區,除分散式點源工業污染外,大面積的污染是農業源的“三氮”。如果地下水污染源真正切斷治理好的,經過繼續的開發利用,地下水逐步更新替代后,水質是有望在幾年尺度的時間實現好轉的。沒有開發利用的平原區發生持久性難降解化學物質的污染當然幾百年甚至幾前年都難以恢復。
四、關于對地下水污染主體責任的錯誤認識。
我國地下水監督、監控及法治體系不健全,污染者得不到嚴懲,這是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根源。在政府層面,有工作缺位、對地下水保護和污染源治理重視不足等問題。但是,地下水的污染者其實是每個社會個體,包括企業主、大量使用化肥農藥的農民、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場等,這些是責任主體。地下水保護是每個人的責任,不能一發現污染都一味地指責或問責政府。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的監管方,有責任提高地下水監管、保護和處罰的力度。但是政府的核心工作是四方面,包括制定分區分類標準、監測并發布信息、建立污染監督機制、提高依法嚴懲力度。這里的監督不是政府自己現場監察,而是建立公眾、媒體、第三方監測機構、非政府組織等系統協同的監督及激勵體系。如果沒有全社會的監督、自我約束、覺悟培育及法律介入等綜合治理體系,單靠政府是保護不了地下水的。
總之,我國國民教育體系中,缺失行業教育的內容,公眾對地下水的基本規律缺乏認知,甚至專業技術人員也有跨行業的學科壁壘,需要補課。我們對地下水水質及其變化規律要有科學的認知,這樣才能在尊重客觀規律基礎上,順應規律,提高飲水安全,保障居民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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